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挂牌一周年。作为新一轮对外改革的试验田,自贸区收到了中央的“贺礼”:31条开放措施准生证。
调整规章扩大开放
28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为涉及盐业、高铁、石油等领域的新一轮31条扩大开放措施提供法制保障。
新华社报道称,上海自贸区自2013年9月挂牌以来,开局良好,运行有序,各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改革效应初步显现,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反响。 2014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条措施。为完善法制保障,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扩大开放措施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这次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外商可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
在这些开放举措中,服务业扩大开放突出了航运贸易等自贸区主导产业;在制造业和采矿业扩大开放方面,突出了研发;在建筑业扩大开放方面,体现了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资的开放。其中,有关盐业、高铁、原油等领域的开放备受关注。
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朱民日前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贸区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历史意义巨大,“盐从春秋时期就是专卖。需要注意的是,外商可以从事盐的批发,并不能从事盐的专营,可以从盐业公司去买盐。”
对于原油领域的对外开放,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此举象征着石油市场开放又进了一步,一方面能保证能源安全和石油市场稳定供应,另一方面,又响应了国家清洁能源的号召。“开发非常规能源和提高炼油效率,是大势所趋,目前这些核心技术掌握在外资手中,通过政策上的倾斜,可以加快国内石油市场的技术革新。”
不过,自贸区28.78平方米的区域中并没有油气资源,对此该人士表示,由于自贸区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很可能会吸引外资企业在区内设立公司,然后在区外从事这两项业务。
自贸区开放政策推向纵深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高铁、石油勘探、盐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等部分领域,在船舶海运领域推出多个更为开放的举措,认证认可领域外商资质放开,这些措施标志着自贸区内的新政策已经从原有的“放不放”推进到了“怎么放”的进一步开放,这也标志着自贸区开放政策推向纵深。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新规中共有27个进一步开放和具有操作性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仅与外商实际诉求相互契合,也是自贸区政策精细化的体现,从前期较为宏观的政策类向可操作性更强的具体措施进行演变。
白明指出,自贸区内的新政策新措施,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放不放”的存在关系,也不仅仅依靠“负面清单”单个手段,而是对已经有一定开放程度的领域进行进一步的放开,是一个“怎么放”的关系。“比如,本次对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持股比例的改变,就是一个很好的注释。”上一篇: 全球硬质塑料食品包装市场走势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