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顾客,您在塑米城购物后都会收到我们开具的正规发票,请您仔细阅读本须知。
一、发票的开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信息:为使客户能及时有效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详细填写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和帐号,并注意所填的内容须与纳税信息一致。公司名称必须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公司的地址和电话是您开票信息上的地址和电话。纳税人识别号为营业执照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名称与银行帐号两者必须都要填写 ,缺一不可。根据您输入的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影响认证抵扣,塑米城不会受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请务必认真校对开票信息。
2.发票开具:客户提货后应在塑米城系统后台操作确认收货后即可申请开票。
纸质发票:纸质发票通常会在开票后的当月寄出,请正确填写收票地址及收票人信息,联系电话,如因客户地址错误导致发票错寄,塑米城不负相关责任。客户有特别要求的,可以联系客服处理相关事宜。
电子专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3.客户获取电子专票的途径:
获取电子专票的途径:一是购买方可以当场向开票方纳税人索取打印的纸质电子专票或者导出的版式文件;二是可通过远程交付获取,开票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向购买方交付电子专票;三是购买方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四是如果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自行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下载获取电子专票。
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敲好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发票
4)拒收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
温馨提示:
如果您对以上开票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咨询您公司的财务人员。
如果您在收到货物时请检查发票,并在送货签收单上签字,一旦签字即代表您已收到发票,并且发票无误。
如果您在收到货物时未收到发票,请您在送货签收单上注明无发票,并及时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
四、发票的退换
1.如果您收到的发票与您输入的开票信息、订单信息不一致,请先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我们会尽快为你更换正确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未经塑米城客服人员的允许,财务部门将不接受电话、传真、邮件、邮寄等形式的重开发票申请,如您擅自将发票寄到我公司的任一办公地址,在寄送过程中发生的发票遗失、缺失等情况,塑米城概不负责。